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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行规则并未把审查机构署名作为强制标注项,包装核心义务是标志、编号与印尼语信息。企业若要署名,应先核对证书与授权口径,只能如实写上承担该产品审查的LHLN或LPH,不得借机构名称为未获证产品背书。我司是BPJPH认可的LHLN,用标前可核对写法;署名不改变证书状态,张冠李戴构成误导。
详细说明
规则对署名的口径
强制标注聚焦标志、编号与印尼语法定信息,审查机构名称不是必备项;是否署名由企业结合客户要求与版式决定,但不能变成变相认证宣称,也不应让机构名在视觉上比标志更突出。
可以署名的情形
- 证书由该机构审查且仍在有效期内
- 署名写法与机构备案名称完全一致
- 仅限该证书实际覆盖的具体产品与规格,多品牌共用时逐品牌核对
不宜出现的写法
不得把LHLN写成发证机关,不得写经某机构批准、授权销售之类表述;未参与该产品审查的机构名称不能出现在包装、详情页或招贴物料上,也不得用机构标识暗示政府背书。
用标前核对动作
署名句式、字号与位置先与机构确认并留存书面意见;多代工厂、多证书产品逐个核对,避免同一款包装混用不同机构名称,续证换机构时同步改版并重印包材。